GTO的简直说法
歪酷博客
及第屋 @ 2008-04-03 12:27

XXX同学你好!

开题报告收到,谈几点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1、关于开题的意义。商标网络侵权现象为什么值得关注
?它到底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为什么不能用既有的传统商标法理论和实务(技巧)来看待和处理商标网络 侵权现象?难道我们非得要另辟蹊径不可吗?"奥卡姆剃刀"规则告诉我们:"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我们的选题、定题、研究和写作,就是要在这个认识下,不断回应和论证本课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记住,每个教授都跟奥卡姆一样,有一把 明晃晃的学术剃刀,随时砍向我们的课题和写作计划。教授们相互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你要做好充分的积极的思想准备,写论文,就是一个完整的defense的过程,要调动每一个细胞来 defense你的选题、观点和论证,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候老师"赐予"选题,否则结局会更惨。
2、"选题的理论意义"部分,是你的独特见解,可以充实、展开讨论,改一下小标题放到正文里面,这就回应了"它到底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的问题。
3、论文结构还不是太清晰。你写作纲要里的第一章,是否最终成文的第一章?如是,则需另列章节讨论商标网络侵权的特征,与传统商标侵权的比较分析,以及其他侵犯网络相关权利的现象分析如域名侵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之比较分析。
4、第四章?商标网络侵权的损害赔偿,具体探讨什么?我看其中两个小标题,也有逻辑归属上的矛盾。请介绍一下你的写作思路,或第四章的题目再行斟酌才能定。具体内容也要跟第三章再协调分配一下。
5、关于命题。"商标网络侵权及其法律保护的思考",存在逻辑矛盾,这题目直接拿到答辩小组的命运,一定是:斩立决。建议改成:商标网络侵权及其法律规制初探,等等诸如此类的题目,开动脑筋就有了...
6、商标网络侵权的探讨,怎能没有具体实例?建议搜集相关的公开案例,择要分析,以期充实你的论文。提示:从淘宝、阿里巴巴、太平洋数码广场等任何大型网络商城着手。
7、请综合考虑我的上述意见,重写开题报告尽快反馈给我。要求分四部分来写: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写作大纲、已掌握以及待深入挖掘的学术资源如参考书目参考文献数据库相关网站等等、课题进程表(参考开题报告的相关栏目),发送电子邮件到我邮箱,打印一份给我备案。
8、看了大家的开题报告,我改变面谈政策如下:每周一次面谈,直到论文交稿。如果你没有特别安排,请于周五上午4节课到6110,或午后到文科楼225室,或打电话预约面谈地点,或第10节课后在3406教室面谈,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这是纪律,请誊写在开题报告上备查。
9、请抓紧。谢谢!



 
及第屋 @ 2008-04-01 23:16

案例分析

姜冬仙于2003年7月28日申请了名为“一种抽丝贴绣(纺织)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5年7月6日授权并予公告。其专利号为zl03131761.8,姜冬仙于当天与江苏堂皇集团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姜冬仙之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姜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堂皇集团提供全部涉及该专利之技术资料,授权堂皇集团获得排他实施许可该专利技术之权利,堂皇集团为此须支付30万元给姜冬仙。

2007年1月8日,姜冬仙之委托代理人倪卫平在上海市真光路1326号的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超市发现:上海小木屋家纺有限公司以“斯威特”商标销售“阳光海岸”床上用品四件套,并发现该四件套售价为269元。

倪卫平认为上海小木屋家纺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姜冬仙的“一种抽丝贴绣(纺织)工艺方法”的发明专利,拟对所有构成侵权之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

试问:
1、须收集那些证据,来支持姜之法律诉请?请罗列证据清单。
2、确定本案之原告和被告,具体到全称。
3、拟写《民事诉状》。
4、根据if... then...模式,简要叙述你的办案思路。

评分规则:
本作业满分为10分,加权计入期末总分。
deadline: 4月15日
提交至:vcampus 274课程。

本作业同时发布在vcampus和日月光华BBS的lesson版。敬请奔走相告。



 
及第屋 @ 2007-12-16 15:31

  解放日报报道了一个财经故事,题目是《一个亿元产品与上海企业失之交臂说明了什么》,载解放日报2007年12月15日第6(社会新闻)版。说的是一个原本由上海本土研发的“四类新药”,却不被沪上医药企业看好,于是花落外地,被深圳太太药业做成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摇钱树,太太药业也借此由保健品公司转型为医药公司。这故事耐人寻味、引人深思。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上海,自主创新道路究竟该怎么走下去?这是一个非常急迫的现实命题,令人感慨的是,沪上或许不缺创新人才,缺的却是创新氛围和创新意识。当创新意识普遍缺失,那么创新源泉迟早也会枯竭,创新氛围也将日趋恶化乃至不复存在,它们之间其实是一个互动的架构。

        对于深圳太太药业集团借助高价买来的口腔贴膜片技术的产业化一炮打红的华丽转型,沪上企业家私底下的解读是简单直接的:太太药业很幸运。然而常识告诉我们,运气只是影响成功的偶然性因素,它并不是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不善于把握机会,那么曾经降临的幸运也一定会“失之交臂”,不仅丧失原有的竞争优势,反而因为其他竞争者敏锐的市场触觉、细致的市场布局、绵密的营销攻势,沪上企业的竞争力必将进一步被削弱或减损。如果不能痛定思痛,深谋远虑,急起直追,那么终将遭到市场无情的淘汰。这个推论,在下面这个故事的许多细节之中,得到一次又一次的印证。

        当然,对于沪上企业家来说,究竟是以市场为导向,还是以市长为导向,一直以来都是个畏难无解之谜,尽管他们总是被变化无常的市场无情地痛扁着,一次接着一次。

        常识还告诉我们,国家(地区、城际)竞争力取决于企业竞争力,不存在脱离企业竞争力的综合竞争力。而就企业竞争力的释放来说,中国的市长们究竟该做企业家的大哥,还是该做企业家的大爷,也确实是个纠缠已久的难解命题。然而它却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可以拥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下面是这个故事的电子版的链接地址:http://epaper.jfdaily.com/jfdaily/html/2007-12/15/content_97718.htm




 
及第屋 @ 2007-12-08 14:57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2月7日报道,

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亿多元

(点击“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超链接看报道全文)

这是一桩奇异的司法案例,其反面教育意义远甚于正面,所幸尚未形成生效判例,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并深入探讨。初步分析,我认为该案初审裁判存在诸多硬伤,不改判不足以彰显专利法的基本宗旨和普适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分析如下,也期待各位看官的跟进评论。

硬伤如许:

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立案必备条件缺失:起诉时,若原告没有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被告可直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级别管辖硬伤:5000万以上争议标的须提交高级法院受理,若先按法定赔偿额立案,后追加的赔偿数额超过中级法院权限,亦应实质性审查被告的级别管辖异议,至少应有来自高级法院的确切的指导意见,来决定是否本案仍由温州中院审理;

3、在先专利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温州法院以在先专利对系争专利的比对的方式进行迂回,不作正面推论,也是硬伤(但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存议);

4、赔偿额度计算,完全背离了专利法第60条的宗旨,即:或者按权利人的因他人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按被告因实施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收入计算;若既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又不能确定被告的违法所得,则在50万元限额内,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3.3亿元的赔偿数额从何而来?

5、证据要件要满足司法主权的要求,即使有苛刻的要求,若无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议,仍须遵从中国法院的证据规则,唯其一点,我是站在温州中院一边的。




 
及第屋 @ 2007-11-17 01:14

卡尔-波普 论知识与无知 On Knowledge and Ignorance

    校长先生,系主任先生,女士们,先生们,让我首先感谢约翰·沃尔夫冈·歌德大学经济科学系给予我巨大荣誉,使我成为doctor rerum politicarum honoris causa[政治学名誉博士]。现在,我可以用约翰·沃尔夫冈·歌德「Johann WolfgangGoethe」笔下的
浮士德博士[Doctor Faust]的第一段伟大独白来说:
    称为硕士,甚至称为博士,但是教起学生却并不出色。

    但是我实在必须请求你们允许我全文背诵那段独白的开头十几行;你们会发现它们十分贴切。

    到如今,唉!我已对哲学,法学以及医学,
    而且,甚至,还对神学圣典!
    都花过苦功,彻底钻研。
    我这可怜的傻子,
    依然不见聪明半点
    称为硕士,甚至称为博士,
    但是教起学生却并不出色。
    我渴望着能发现
    联结这个世界的伟大力量,
    如今我们仍旧茫然。
    因为离真正的知识
    相距遥远,
    我知道我们一无所知,
    真令我肝肠欲断。

    如你们所看到的,浮士德博士的话是十分贴切的:他把我们引向我谈话的题目所宣告的论题本身,知识与无知的论题。我想从历史角度论述这个主题,不过只是很简短的论述,并把苏格拉底[Socrates]的教导作为它的焦点;因此我将从我所知道的最杰出的哲学著作,柏拉图[Plato]的《苏格拉底申辩篇》「Apology of Socrates Before His Judges]谈起。

    Ⅰ

    柏拉图的《申辩篇》包括苏格拉底的辩护词和他被定罪的简短报告。我认为这篇辩护词是可靠的。在这篇辩护词中,苏格拉底描述了当他听说有人问德尔斐神示所[Oracle of Delphi」一个大胆的问题“有什么人比苏格拉底更聪明吗?”神示所回答说“没有人比他
更聪明”时,他有多么惊讶和惶恐。苏格拉底说道,“当我听到这件事情时,我问自己,阿波罗「Apollo」可能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我知道自己并不聪明;既不非常聪明,甚至也没有一点聪明。”由于苏格拉底觉得自己弄不清楚神示的裁决是何用意,他决定尽力反驳。于是他来到一个人们认为聪明的人那里——一位雅典政治家——去向他学习。苏格拉底对结果做了如下描述(《申辩篇》 21D):“我无疑比这人聪明:确实,我们两人都不知道什么善的事情。但是他却认为他知道一些东西,然而却一无所知。确实,我也一无所知;但我却不佯装知道什么东西。”和政治家谈过后,苏格拉底去诗人那里。结果还是一样,然后他去工匠那里。这些人确实不知道他不理解的那些事情。但是他们以为他们也知道其他许多事情,甚至最伟大的事情。他们的傲慢完全抵销了他们的真知。

    因此苏格拉底最终得出了对德尔斐神示所[DelphicOracle]的意图的如下解释:显然,神并不想对于苏格拉底说什么话;他利用这个名字只是为着断言:“最聪明的人是像苏格拉底那样承认自己实际并不聪明的人。”

    Ⅱ

    苏格拉底对我们的无知的见识——“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这种见识从未有过比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申辩篇》中更清楚的表达。苏格拉底的这种见识常常不被人们认真地看待。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
影响下,它被看作讽刺。柏拉图自己最终(在《高尔吉亚篇》「Gorgias]中)摒弃了苏格拉底关于我们的无知的教导,随之摒弃了独特的苏格拉底的态度:对理智的谦虚的要求。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苏格拉底关于政治家的理论和柏拉图的理论,这就变得清楚了。这特定的一点对于doctor rerum politi-carum[政治学博士]尤其重要。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要求政治家聪明。但这对于他们各自却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它意味着政治家应充分意识到他无可争辩的无知。因此苏格拉底提倡理智的谦虚。“要有自知之明!”对他来说意味着:“要意识到你知道得何其少!”相比之下,柏拉图把政治家应当聪明的要求解释为由聪明者统治、由智者统治的要求。只有具有良好教养的辩证学家才有资格统治。著名的柏拉图的主张,哲学家必须成为国王,国王必须成为受到充分训练的哲学家,就是这个意思。这个柏拉图学派的规定给哲学家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国王,人们可以认为,却并不如此。

    人们几乎想象不出比对于政治家应当聪明的要求的两种解释更大的对比。它是理智的谦虚与理智的傲慢的对比。它也是可错论——对一切人类知识的可错性的承认——和唯科学主义的对比,唯科学主义认为,应当授与知识和认知者、科学和科学家、智慧与聪明者、学问与学者以权威的理论。

    由此可清楚地看到,对人类知识的评价的对比——即认识论的对比——可以导致形成对照的伦理-政治的目标和要求。

    Ⅲ

    眼下,我想讨论一下对于可错论的异议;在我看来,这种异议几乎可用作支持可错论的论据。

    这种异议是,知识,不像见解或推测,它在本质上是权威的问题;而且,普通的语言的习惯用法支持了知识的权威性的理论。因此,面对下面三件事情使用“我知道”这个词句只在语法上是正确的:其一,我声称知道的事物的真理;其二,它的确定性;其三,它的充分理由的可得性。

    这种分析常常可在哲学讨论中听到,在哲学书籍中读到。这些分析实际上确实表明我们日常使用“知识”一词意味着什么。它们分析了我想称作知识的古典概念的概念: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意味着所知事物的真理与确定性;也意味着我们有认为它正确的充分理由。

    当苏格拉底说“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的时候,他所使用的正是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歌德在让浮士德说下面这段话时使用了同样的知识的古典概念:
    现在感到一无所知!
    真有点令我心痛如焚。

    因此,正是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日常语言的知识的概念,也被可错论、可错性的学说,用来强调我们总是或几乎总是能够出错,因此在“知识”的古典意义上我们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或者,如苏格拉底所说,我们“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

    当苏格拉底说我们“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或更按字面来译“美和善的事物”(《申辩篇》21D)的时候,他很可能想到了什么?回答是:在此苏格拉底尤其想到了伦理学。他决非在宣告伦理学的知识是不可能的;相反,他试图为它找到根据。他这样做的方法是
批评的方法:他批评任何在他和在别人看来是确定的事物。正是这种批评方法把他引导到可错论和他和其他人决不具有知识能对伦理学问题提出洞见。然而苏格拉底是富有创新精神的道德哲学家。正是从他和他的同时代人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那里我们得到了正确的、重要的生活准则:
    “忍受不公正的行为而不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Ⅳ

    但是让我们把话题回到《申辩篇》)上来。当苏格拉底在书中说他和其他人都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时,他或许也想到了自然哲学家,想到了我们现在称作前苏格拉底哲学家的那些伟大的希腊思想家,我们今天所了解的自然科学的祖先。苏格拉底可能尤其想到了安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在《申辩篇》稍后提到的自然哲学家,碰巧是以不很尊重的态度提到的:因为他说,安那克萨哥拉的著作——他把它描述为“不成功的”(ato-pos)——至多会在雅典书商那里售得一德拉克马银币[drachma」(《申辩篇》26D)。此外,柏拉图的另一部著作《斐多篇》[Phaedo]暗示苏格拉底对安那克萨哥拉的自然哲学——并对一般自然哲学——感到非常失望。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苏格拉底说“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时,他想到了他曾遇到过的许多严重的、未解决的问题,从伦理的与政治的问题到自然哲学的问题。

    诚然,苏格拉底并不与歌德的浮士德有那么多共同点。然而,我们可以认为我们可能一无所知的见识也在苏格拉底的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他像浮士德一样,受到所有真正的科学家的未实现的愿望的强烈折磨:
    去了解有哪些力量
    使这个世界变为一个整体

    但是现代自然科学已使我们稍微接近了这个未实现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询问现代自然科学是否没有表明苏格拉底关于无知的态度已被超越。

    Ⅴ

    实际上,牛顿的引力理论开创了全新的局面。可以认为这种理论是两千多年后对前苏格拉底自然哲学家最初研究方案的实现。牛顿[Newton]本人在选择他的书名《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时可能依此考虑了他的理论。这一实现远远超过了古代世界最大胆的梦想。

    它是空前的进步。被牛顿的理论所逐渐取代的笛卡儿[Descartes]的理论不能与之媲美。笛卡儿的理论只提供了对行星运动的非常模糊的质的解释,甚至它还与在那时就已确立的事实相抵触。此外,笛卡儿的理论有一种灾难性的结果,即距太阳最远的行星运行速度最快,因而不仅与观察相抵触,而且最重要的是,与开普勒[Kepler]第三定律相抵触。相比之下,牛顿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开普勒的定律,而且纠正了它们,因为它得出了对这些定律的微小偏离的正确的量的预言。

    Ⅵ

    因此牛顿的理论开创了理智的新局面;它是理智的空前的胜利。牛顿理论的预言得到了精确得难以相信的证实。当牛顿预言的天王星对轨道的微小偏离被人们发现时,正是从这些偏离中,亚当斯「Adams」和勒威耶[Leverrier]借助于牛顿的理论(和大量的运气)计算了一颗新的未知行星的位置,旋即被伽勒「Galle]发现。而且,牛顿的理论不仅解释了天体的运行,而且解释了地球的力学、地球表面物体的运动。

    似乎这确实就是知识;真正的、确定的、十分正确的知识。无疑对它不会有进一步的怀疑。

    过了相当长的时间,人们才理解了这种理智情境的新颖性。几乎没有人认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情。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戴维·休谟「David Hume」看到迈进了一大步,但是他并不理解人类知识的这一进步实际上有多么伟大,多么重要。甚至在今天恐怕有许多人仍然没有充分理解这一点。

    Ⅶ

    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是最先充分理解这一点的思想家。由于休谟使他改信怀疑主义,他看到了这种新知识的自相矛盾的、几乎不合逻辑的性质。他问自己,像牛顿科学这种事物如何会是可能的。

    这个问题和康德的回答成为他的《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of Pure Reason」的中心问题。康德在书中提出这样的问题:
    纯数学如何是可能的?
    纯自然科学如何是可能的?

他写道:“由于这些科学实际存在,提问它们如何是可能的是十分适宜的;因为它们一定是可能的被它们存在的事实所证明。”

    康德的惊奇——他对他描述为“纯自然科学”的牛顿理论的存在感到的合理的惊奇——是确实无误的。

    不同于任何其他看待这件事情的人,康德看到牛顿的理论不是实验或归纳方法的结果,而是人类思想、人类理智的创造。

    康德对“纯自然科学如何是可能的?”的问题回答如下:
    我们的理智不是从自然引出定律(自然定律),而是把定律强加给自然。换言之,牛顿的定律不是从自然中读出的,而是牛顿的作品,它们是他的理智的产物,是他的发明:人类理智发明了自然的定律。

    康德所持有的极其新颖的认识论见解被康德自己描述为知识论中的哥白尼革命。在康德看来,牛顿的科学是古典意义上的知识:真正的、确定的、十分正确的知识。此外,像这样的理论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类经验本身是由我们的认识器官尤其是由我们的理智对感觉资料进行主动加工和解释的产物。

    这种康德哲学的知识论是重要的,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康德相信他的理论回答了知识,即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这却是错误的。

    甚至在今天,科学是真实、可靠和十分正确的知识的古典观念仍然盛行。但是六十年前它被爱因斯坦革命[EinsteinianRevolution],被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所取代。这场革命的结果是爱因斯坦的理论,无论正确与否,都表明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即可靠的知识,它的确定性,是不可能的。

    康德是正确的:我们的理论是我们的理智的自由创造,我们试图把它们强加给自然。但是我们在猜测真理时只是很少成功;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是否成功。我们必须将就着使用猜想的知识。

    Ⅷ

    此处我必须对牛顿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的逻辑关系作些简短的评论。

    牛顿和爱因斯坦的理论在逻辑上互相抵触:鉴于特定的背景知识,这两种理论有些特定的结果互不相容。因此两种理论不可能都正确。

    然而这两种理论通过接近而互相联系。它们从经验可证实的结果来看其差异十分小,证实和支持牛顿理论的无数观察到的实例同时也都证实和支持爱因斯坦的理论。如我已提到的那样,牛顿的理论被极好的经验确证所支持;确实可以说是最理想的确证。但是爱因斯坦理论的发现,或发明,使我们不能把这些极好的确证看作认为这两种理论中甚至有一种是正确的、确定的理由。因为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然后也会支持人们承认另一种理论是正确的、确定的。然而,两种不相容的理论都正确,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因而我们由此得知,把甚至得到最好确证的科学理论解释为古典意义上的知识也是不可能的。甚至我们得到最好检验的、最好确证的科学理论也只是猜想,成功的假定,它们永远注定仍是猜想或假定。

    Ⅸ

    知识是对真理的寻求;完全可能我们的许多理论实际上是正确的。但是即使它们正确,我们也决不会确切地知道这一点。

    这已被吟游诗人色诺芬尼[Xenophanes]认识到,他在早于苏格拉底约一百年、早于基督诞生约五百年就写道:
    但是至于确实的真理、无人已知晓,
    将来他也不会知晓;既不知道神的真理,
    也不知道我们谈论的一切事物的真理。
    即使偶然他会说出
    最终真理,他自己也不会知道:
    因为一切不过是种种猜测所编织的网。

    然而,甚至在那时色诺芬尼就教导说,在我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会有进步;因为他写道:
    诸神自始就未向我们昭示
    万物的秘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通过探索我们会学习并懂得更好的东西。

    我所援引的色诺芬尼的这些片断也许可压缩为下面的两个命题:
    1.没有真理的标准;甚至当我们得到真理时,我们也决不会确切知道这一点。
    2.存在着在寻求真理中的进步的理性标准,因此存在科学进步的标准。
    我相信两个命题都是正确的。

    但是在寻求真理中科学的进步、我们的假定、我们的猜想中的进步的理性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一种科学假定胜过另一种假定?

    回答是:科学是一种批评活动。我们批评地检查我们的假定。我们批评它们以便能发现错误,希望消除错误从而更接近真理。

    如果一种假定,例如一种新的假定,满足下面三个要求,我们就以为它胜过另一种假定。首先,新的假定必须解释旧的假定所成功地解释的一切事物。那是首先和最重要的一点。其次,它必须至少避免旧的假定的一些错误,即,它在可能之处应能经得住旧的假定所不能经受的一些批评性检验。第三,在可能之处,它应当解释旧的假定不能解释或预言的事物。

    因此这是科学进步的标准。

    它被非常广泛地、通常无意识地使用,尤其在自然科学中。一种新的假定只有它至少能够解释它的先前理论不成功地解释的一切,而且,只有它或者有希望避免旧的假定的特定错误,或者做出新的预言——在可能之处,做出可检验的预言——它才被认真地看待。

                                     Ⅹ

    也可把这种进步的标准看作接近真理的标准。因为如果一种假定满足了进步的标准,因而至少和它的先前假定一样好地经得住我们的批评性检验,那么我们不把这看作巧合;如果它更好地经得住批评性检验,那么我们就认为它比先前假定更接近真理。

    因此真理是科学的目标:科学是对真理的寻求。

    即使如色诺芬尼所看到的那样,我们不能了解是否已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仍有很好的理由认为我们更接近了真理;或者如爱因斯坦所说,我们走上了正确的途径。

    XI

    我最后想从我所说的话中得出一些结论。
    我在看来,苏格拉底关于无知的学说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已看到,牛顿的自然科学由康德按知识的古典概念做了解释。自从爱因斯坦以来,这种解释已不可接受。我们现在知道,甚至在自然科学中获得的最好的知识也不构成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即,它不是普通语言所说的“知识”。这导致了知识概念的真正革命:自然科学知识是猜想的知识;它是大胆的推测。因此,尽管康德对牛顿的巨大成就给予赞同的评价,苏格拉底却是正确的。但是知识是由理性批评所制约的推测。

    这使反对教条主义思想的斗争成为一种职责。它也使极度的理智谦虚成为一种职责。尤其是,它使培养一种简单的、不装腔作势的文风成为一种职责:每个知识分子的职责。

    所有伟大的自然科学家在理智上都是谦虚的;牛顿在说下面一番话时代表他们所有的人做了表达:“我不知道世人如何看我,但在我自己看来,我似乎只是在海边玩耍的孩童,不时发现比正常的更光滑的卵石或更漂亮的贝壳,而真理的大海却在我的面前,未被发现。”爱因斯坦把他的广义相对论称作昙花一现的新鲜事。

    此外,所有伟大的科学家们都认识到,每个科学问题的解决办法都提出了许多新的、末解决的问题。我们对世界了解得越多,我们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的了解,我们对无知的苏格拉底式的了解就越是自觉、详细和清楚。科学研究是我们具有的获得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无知的信息的最佳方法。它使我们获得一种重要的见识,即,在我们对各种事物所知程度的微小细节上,我们之间也许有巨大的差异,但在我们无限的无知上,我们都是相同的。

    XII

    因此,如果是指责自然科学的批评方法或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为唯科学主义的帽子——即教条地相信自然科学方法的权威性及其结果,这种指责就是完全不适当的;尤其自从知识概念的革新以来是这样,我们把这个革新归之于诸如苏格拉底、库萨的尼古拉斯[Nicolas da Cusa〕、伊拉斯谟〔Erasmus]、伏尔泰「Voltaire]、莱辛「Lessing」、歌德和爱因斯坦等人。歌德和所有伟大的科学家一样,是唯科学主义[scientism,或译科学至上]的反对者、权威信仰的反对者,他在对牛顿的《光学》[Optics]的批评中与它进行了斗争。他反对牛顿的论点很可能是站不住脚的,但所有伟大的自然科学家都有时犯错误;而歌德对牛顿教条地相信权威的攻击无疑是是恰当的。

    在这里我们甚至猜想,唯科学主义的帽子——即,教条主义,相信权威和傲然冒称博学的帽子——比起他们的受害者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来,经常远远更适合于知识和科学的社会学的信徒。实际上,许多自认为唯科学主义的批评者的人事实上是自然科学的对手,他们是教条的、观念形态的和权力主义的,十分遗憾,对于自然科学他们懂得太少。

    首先,他们不知道自然科学具有客观的、非观念形态的进步标准:朝向真理的进步的标准。自从哥白尼[Copernicus]、伽利略[Galileo]、开普勒和牛顿以来,自从巴斯德[Pasteur」和克洛德·贝尔纳[Claude Bernard]以来,正是那个简单的、理性的标准左右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这个标准并不总被应用。但是自然科学家(除去当他们成为时尚的牺牲品的时候,如甚至某些优秀的物理学家所发生的情况那样)普遍自信地、准确地使用它,即使他们很少意识到在这样做。在社会科学中,这个理性标准的威力远远不那样确定。因此流行的观念形态和大众的力量得到发展,连同着反对理性和自然科学。

    歌德也熟悉这种反科学的观念形态,并予以谴责。魔鬼自己在等待我们拥抱它。歌德让魔鬼说出的话十分明确:
    让你去蔑视理性、科学,
    人类心灵的最高的力量,
    让你去沉迷魔术幻术,
    我不用费力已使你投降。

    女士们,先生们,这次我让魔鬼自己说最后一句话,希望你们不会指责我。

(梅非斯特穿上浮士德的长袍)

    让你去蔑视理性、科学,
    ......
命运赋给了他一种精神,
这精神不断向前猛进,
它那过急的努力,
跳越过尘世的欢欣。
我把他拖进狂放的生活,
经历些吃喝玩乐
他将发呆,拘泥,惊惶失措,
再把饮食在他那贪馋的唇边扬播,
引起他不知餍足的欲火;
他将哀求充饥解渴,
即使不委身于恶魔,
也必彻底堕落!




 
及第屋 @ 2007-09-20 19:1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9月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近期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

  对此,曹建明强调,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曹建明说。

  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据新华网)

 

这是官方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最近解读,限于理论的认识,滥用知识产权多锁定在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正如曹大法官强调指出的那样:“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但是这并未真正解决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事实上,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架构因素,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伪知识产权”仍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比如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又比如未经过实质审查而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它们的专利性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不确定性。然而目前司法制度对这些“伪知识产权”的甄别流于放任,就专利侵权案件而言,如果被告不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基本上是在假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来展开庭审的。基于司法中立的原理,法庭既不方便、也不主动“依职权”(ex-officio)判定系争专利是否有效,实践中,依职权判定的案例也越来越少。然而由被告承担加重的谨慎义务,由被告预付费用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请求宣告系争专利无效(事实上,除了被告自认之外,这也成了判定专利有效性的due process),存在着“实质不正义的危险”。我认为,就每个个案而言,如果没有法庭的具体释明和指引,并且如果这种释明和具体指引没有纳入due process的话,那么仅由被告自助决定是否挑战原告的专利有效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庭审,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真有决心鼓励创新?先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吧,同时降低发明专利申请的门槛。




 
及第屋 @ 2007-09-14 17:06

早上刚安顿好电脑和自己,打算办公。

忽 然铃声大作,打开电话一看,来自053188946889,传来一个女声:“我们是新华...信息...公司的,占用你的时间调查一下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的 使用情况,所有问题答案都是保密的,绝不作其他用途,如有疑问可致电10081客服热线查询,blablabla.....”

我记得中 国移动的客服是10086,并不是她说的10081,而第三方公司代表中国移动的利益来进行客户调查似乎也不太符合常理(如果属实,必有利益交换!),更 何况那一定会涉及用户的隐私(消费额度、消费习惯也是隐私,对不对?),用一个外地固定电话来进行不见面的刺探隐私的调查,实在是太过分了!引起我反感警 觉的还有:对方的普通话不够好,有破绽。

于是我明显露出不耐烦。对方又问:能不能抽空回答她几个问题?俺灵机一动,沉下声来,严肃地说:“我只能回答你一个问题,你问吧。”对方显然没有心理准备,结结巴巴一阵以后,问道:“您是不是很忙?”俺朗声答道:“是的我很忙,谢谢,再见!”

3秒之内没有任何反应,俺挂机了。




 
及第屋 @ 2007-09-14 13:55

9~10月讲授知识产权总论和著作权法,上传了部分课件到vcampus,凭选课密码登录虚拟课堂274课程浏览下载。

1、知识产权总论和著作权法全部课件(第一讲~第九讲),仅供教学参考,请勿挪作他用。
2、其他参考资料: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国家政策导向)、希波克拉底誓言更新版(中英文对照)、Westlaw系统使用简介(美国著名法律数据库)、Guidlines on Enforcement of IPRs(知识产权执法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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