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O的简直说法
歪酷博客
及第屋 @ 2009-03-06 17:52

“......面对人生的困境,人们也许无力改变现实,但我们却可以改变自己的态度。希望不仅来自现实,有时它也来自我们自身的乐观、隐忍和坚持。贾玛儿正是坚信这一点,他的人生才会出现转机......”


                                                                               ----摘自陆川《小金人何以落脚贫民窟



 
及第屋 @ 2008-04-03 12:27

XXX同学你好!

开题报告收到,谈几点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1、关于开题的意义。商标网络侵权现象为什么值得关注
?它到底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为什么不能用既有的传统商标法理论和实务(技巧)来看待和处理商标网络 侵权现象?难道我们非得要另辟蹊径不可吗?"奥卡姆剃刀"规则告诉我们:"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我们的选题、定题、研究和写作,就是要在这个认识下,不断回应和论证本课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记住,每个教授都跟奥卡姆一样,有一把 明晃晃的学术剃刀,随时砍向我们的课题和写作计划。教授们相互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你要做好充分的积极的思想准备,写论文,就是一个完整的defense的过程,要调动每一个细胞来 defense你的选题、观点和论证,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候老师"赐予"选题,否则结局会更惨。
2、"选题的理论意义"部分,是你的独特见解,可以充实、展开讨论,改一下小标题放到正文里面,这就回应了"它到底有哪些与众不同之处"的问题。
3、论文结构还不是太清晰。你写作纲要里的第一章,是否最终成文的第一章?如是,则需另列章节讨论商标网络侵权的特征,与传统商标侵权的比较分析,以及其他侵犯网络相关权利的现象分析如域名侵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之比较分析。
4、第四章?商标网络侵权的损害赔偿,具体探讨什么?我看其中两个小标题,也有逻辑归属上的矛盾。请介绍一下你的写作思路,或第四章的题目再行斟酌才能定。具体内容也要跟第三章再协调分配一下。
5、关于命题。"商标网络侵权及其法律保护的思考",存在逻辑矛盾,这题目直接拿到答辩小组的命运,一定是:斩立决。建议改成:商标网络侵权及其法律规制初探,等等诸如此类的题目,开动脑筋就有了...
6、商标网络侵权的探讨,怎能没有具体实例?建议搜集相关的公开案例,择要分析,以期充实你的论文。提示:从淘宝、阿里巴巴、太平洋数码广场等任何大型网络商城着手。
7、请综合考虑我的上述意见,重写开题报告尽快反馈给我。要求分四部分来写: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写作大纲、已掌握以及待深入挖掘的学术资源如参考书目参考文献数据库相关网站等等、课题进程表(参考开题报告的相关栏目),发送电子邮件到我邮箱,打印一份给我备案。
8、看了大家的开题报告,我改变面谈政策如下:每周一次面谈,直到论文交稿。如果你没有特别安排,请于周五上午4节课到6110,或午后到文科楼225室,或打电话预约面谈地点,或第10节课后在3406教室面谈,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这是纪律,请誊写在开题报告上备查。
9、请抓紧。谢谢!



 
及第屋 @ 2007-12-16 15:31

  解放日报报道了一个财经故事,题目是《一个亿元产品与上海企业失之交臂说明了什么》,载解放日报2007年12月15日第6(社会新闻)版。说的是一个原本由上海本土研发的“四类新药”,却不被沪上医药企业看好,于是花落外地,被深圳太太药业做成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摇钱树,太太药业也借此由保健品公司转型为医药公司。这故事耐人寻味、引人深思。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上海,自主创新道路究竟该怎么走下去?这是一个非常急迫的现实命题,令人感慨的是,沪上或许不缺创新人才,缺的却是创新氛围和创新意识。当创新意识普遍缺失,那么创新源泉迟早也会枯竭,创新氛围也将日趋恶化乃至不复存在,它们之间其实是一个互动的架构。

        对于深圳太太药业集团借助高价买来的口腔贴膜片技术的产业化一炮打红的华丽转型,沪上企业家私底下的解读是简单直接的:太太药业很幸运。然而常识告诉我们,运气只是影响成功的偶然性因素,它并不是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不善于把握机会,那么曾经降临的幸运也一定会“失之交臂”,不仅丧失原有的竞争优势,反而因为其他竞争者敏锐的市场触觉、细致的市场布局、绵密的营销攻势,沪上企业的竞争力必将进一步被削弱或减损。如果不能痛定思痛,深谋远虑,急起直追,那么终将遭到市场无情的淘汰。这个推论,在下面这个故事的许多细节之中,得到一次又一次的印证。

        当然,对于沪上企业家来说,究竟是以市场为导向,还是以市长为导向,一直以来都是个畏难无解之谜,尽管他们总是被变化无常的市场无情地痛扁着,一次接着一次。

        常识还告诉我们,国家(地区、城际)竞争力取决于企业竞争力,不存在脱离企业竞争力的综合竞争力。而就企业竞争力的释放来说,中国的市长们究竟该做企业家的大哥,还是该做企业家的大爷,也确实是个纠缠已久的难解命题。然而它却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可以拥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下面是这个故事的电子版的链接地址:http://epaper.jfdaily.com/jfdaily/html/2007-12/15/content_97718.htm




 
及第屋 @ 2007-12-08 14:57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2月7日报道,

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亿多元

(点击“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超链接看报道全文)

这是一桩奇异的司法案例,其反面教育意义远甚于正面,所幸尚未形成生效判例,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并深入探讨。初步分析,我认为该案初审裁判存在诸多硬伤,不改判不足以彰显专利法的基本宗旨和普适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分析如下,也期待各位看官的跟进评论。

硬伤如许:

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立案必备条件缺失:起诉时,若原告没有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被告可直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级别管辖硬伤:5000万以上争议标的须提交高级法院受理,若先按法定赔偿额立案,后追加的赔偿数额超过中级法院权限,亦应实质性审查被告的级别管辖异议,至少应有来自高级法院的确切的指导意见,来决定是否本案仍由温州中院审理;

3、在先专利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温州法院以在先专利对系争专利的比对的方式进行迂回,不作正面推论,也是硬伤(但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存议);

4、赔偿额度计算,完全背离了专利法第60条的宗旨,即:或者按权利人的因他人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按被告因实施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收入计算;若既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又不能确定被告的违法所得,则在50万元限额内,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3.3亿元的赔偿数额从何而来?

5、证据要件要满足司法主权的要求,即使有苛刻的要求,若无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议,仍须遵从中国法院的证据规则,唯其一点,我是站在温州中院一边的。




 
及第屋 @ 2007-11-17 01:14

卡尔-波普 论知识与无知 On Knowledge and Ignorance

    校长先生,系主任先生,女士们,先生们,让我首先感谢约翰·沃尔夫冈·歌德大学经济科学系给予我巨大荣誉,使我成为doctor rerum politicarum honoris causa[政治学名誉博士]。现在,我可以用约翰·沃尔夫冈·歌德「Johann WolfgangGoethe」笔下的
浮士德博士[Doctor Faust]的第一段伟大独白来说:
    称为硕士,甚至称为博士,但是教起学生却并不出色。

    但是我实在必须请求你们允许我全文背诵那段独白的开头十几行;你们会发现它们十分贴切。

    到如今,唉!我已对哲学,法学以及医学,
    而且,甚至,还对神学圣典!
    都花过苦功,彻底钻研。
    我这可怜的傻子,
    依然不见聪明半点
    称为硕士,甚至称为博士,
    但是教起学生却并不出色。
    我渴望着能发现
    联结这个世界的伟大力量,
    如今我们仍旧茫然。
    因为离真正的知识
    相距遥远,
    我知道我们一无所知,
    真令我肝肠欲断。

    如你们所看到的,浮士德博士的话是十分贴切的:他把我们引向我谈话的题目所宣告的论题本身,知识与无知的论题。我想从历史角度论述这个主题,不过只是很简短的论述,并把苏格拉底[Socrates]的教导作为它的焦点;因此我将从我所知道的最杰出的哲学著作,柏拉图[Plato]的《苏格拉底申辩篇》「Apology of Socrates Before His Judges]谈起。

    Ⅰ

    柏拉图的《申辩篇》包括苏格拉底的辩护词和他被定罪的简短报告。我认为这篇辩护词是可靠的。在这篇辩护词中,苏格拉底描述了当他听说有人问德尔斐神示所[Oracle of Delphi」一个大胆的问题“有什么人比苏格拉底更聪明吗?”神示所回答说“没有人比他
更聪明”时,他有多么惊讶和惶恐。苏格拉底说道,“当我听到这件事情时,我问自己,阿波罗「Apollo」可能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我知道自己并不聪明;既不非常聪明,甚至也没有一点聪明。”由于苏格拉底觉得自己弄不清楚神示的裁决是何用意,他决定尽力反驳。于是他来到一个人们认为聪明的人那里——一位雅典政治家——去向他学习。苏格拉底对结果做了如下描述(《申辩篇》 21D):“我无疑比这人聪明:确实,我们两人都不知道什么善的事情。但是他却认为他知道一些东西,然而却一无所知。确实,我也一无所知;但我却不佯装知道什么东西。”和政治家谈过后,苏格拉底去诗人那里。结果还是一样,然后他去工匠那里。这些人确实不知道他不理解的那些事情。但是他们以为他们也知道其他许多事情,甚至最伟大的事情。他们的傲慢完全抵销了他们的真知。

    因此苏格拉底最终得出了对德尔斐神示所[DelphicOracle]的意图的如下解释:显然,神并不想对于苏格拉底说什么话;他利用这个名字只是为着断言:“最聪明的人是像苏格拉底那样承认自己实际并不聪明的人。”

    Ⅱ

    苏格拉底对我们的无知的见识——“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这种见识从未有过比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申辩篇》中更清楚的表达。苏格拉底的这种见识常常不被人们认真地看待。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
影响下,它被看作讽刺。柏拉图自己最终(在《高尔吉亚篇》「Gorgias]中)摒弃了苏格拉底关于我们的无知的教导,随之摒弃了独特的苏格拉底的态度:对理智的谦虚的要求。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苏格拉底关于政治家的理论和柏拉图的理论,这就变得清楚了。这特定的一点对于doctor rerum politi-carum[政治学博士]尤其重要。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要求政治家聪明。但这对于他们各自却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它意味着政治家应充分意识到他无可争辩的无知。因此苏格拉底提倡理智的谦虚。“要有自知之明!”对他来说意味着:“要意识到你知道得何其少!”相比之下,柏拉图把政治家应当聪明的要求解释为由聪明者统治、由智者统治的要求。只有具有良好教养的辩证学家才有资格统治。著名的柏拉图的主张,哲学家必须成为国王,国王必须成为受到充分训练的哲学家,就是这个意思。这个柏拉图学派的规定给哲学家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国王,人们可以认为,却并不如此。

    人们几乎想象不出比对于政治家应当聪明的要求的两种解释更大的对比。它是理智的谦虚与理智的傲慢的对比。它也是可错论——对一切人类知识的可错性的承认——和唯科学主义的对比,唯科学主义认为,应当授与知识和认知者、科学和科学家、智慧与聪明者、学问与学者以权威的理论。

    由此可清楚地看到,对人类知识的评价的对比——即认识论的对比——可以导致形成对照的伦理-政治的目标和要求。

    Ⅲ

    眼下,我想讨论一下对于可错论的异议;在我看来,这种异议几乎可用作支持可错论的论据。

    这种异议是,知识,不像见解或推测,它在本质上是权威的问题;而且,普通的语言的习惯用法支持了知识的权威性的理论。因此,面对下面三件事情使用“我知道”这个词句只在语法上是正确的:其一,我声称知道的事物的真理;其二,它的确定性;其三,它的充分理由的可得性。

    这种分析常常可在哲学讨论中听到,在哲学书籍中读到。这些分析实际上确实表明我们日常使用“知识”一词意味着什么。它们分析了我想称作知识的古典概念的概念: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意味着所知事物的真理与确定性;也意味着我们有认为它正确的充分理由。

    当苏格拉底说“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的时候,他所使用的正是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歌德在让浮士德说下面这段话时使用了同样的知识的古典概念:
    现在感到一无所知!
    真有点令我心痛如焚。

    因此,正是这种知识的古典概念,日常语言的知识的概念,也被可错论、可错性的学说,用来强调我们总是或几乎总是能够出错,因此在“知识”的古典意义上我们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或者,如苏格拉底所说,我们“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

    当苏格拉底说我们“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或更按字面来译“美和善的事物”(《申辩篇》21D)的时候,他很可能想到了什么?回答是:在此苏格拉底尤其想到了伦理学。他决非在宣告伦理学的知识是不可能的;相反,他试图为它找到根据。他这样做的方法是
批评的方法:他批评任何在他和在别人看来是确定的事物。正是这种批评方法把他引导到可错论和他和其他人决不具有知识能对伦理学问题提出洞见。然而苏格拉底是富有创新精神的道德哲学家。正是从他和他的同时代人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那里我们得到了正确的、重要的生活准则:
    “忍受不公正的行为而不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Ⅳ

    但是让我们把话题回到《申辩篇》)上来。当苏格拉底在书中说他和其他人都不知道任何善的事物时,他或许也想到了自然哲学家,想到了我们现在称作前苏格拉底哲学家的那些伟大的希腊思想家,我们今天所了解的自然科学的祖先。苏格拉底可能尤其想到了安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在《申辩篇》稍后提到的自然哲学家,碰巧是以不很尊重的态度提到的:因为他说,安那克萨哥拉的著作——他把它描述为“不成功的”(ato-pos)——至多会在雅典书商那里售得一德拉克马银币[drachma」(《申辩篇》26D)。此外,柏拉图的另一部著作《斐多篇》[Phaedo]暗示苏格拉底对安那克萨哥拉的自然哲学——并对一般自然哲学——感到非常失望。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苏格拉底说“我知道自己几乎一无所知——对这一点也几乎不知道”时,他想到了他曾遇到过的许多严重的、未解决的问题,从伦理的与政治的问题到自然哲学的问题。

    诚然,苏格拉底并不与歌德的浮士德有那么多共同点。然而,我们可以认为我们可能一无所知的见识也在苏格拉底的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他像浮士德一样,受到所有真正的科学家的未实现的愿望的强烈折磨:
    去了解有哪些力量
    使这个世界变为一个整体

    但是现代自然科学已使我们稍微接近了这个未实现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询问现代自然科学是否没有表明苏格拉底关于无知的态度已被超越。

    Ⅴ

    实际上,牛顿的引力理论开创了全新的局面。可以认为这种理论是两千多年后对前苏格拉底自然哲学家最初研究方案的实现。牛顿[Newton]本人在选择他的书名《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时可能依此考虑了他的理论。这一实现远远超过了古代世界最大胆的梦想。

    它是空前的进步。被牛顿的理论所逐渐取代的笛卡儿[Descartes]的理论不能与之媲美。笛卡儿的理论只提供了对行星运动的非常模糊的质的解释,甚至它还与在那时就已确立的事实相抵触。此外,笛卡儿的理论有一种灾难性的结果,即距太阳最远的行星运行速度最快,因而不仅与观察相抵触,而且最重要的是,与开普勒[Kepler]第三定律相抵触。相比之下,牛顿的理论不仅能解释开普勒的定律,而且纠正了它们,因为它得出了对这些定律的微小偏离的正确的量的预言。

    Ⅵ

    因此牛顿的理论开创了理智的新局面;它是理智的空前的胜利。牛顿理论的预言得到了精确得难以相信的证实。当牛顿预言的天王星对轨道的微小偏离被人们发现时,正是从这些偏离中,亚当斯「Adams」和勒威耶[Leverrier]借助于牛顿的理论(和大量的运气)计算了一颗新的未知行星的位置,旋即被伽勒「Galle]发现。而且,牛顿的理论不仅解释了天体的运行,而且解释了地球的力学、地球表面物体的运动。

    似乎这确实就是知识;真正的、确定的、十分正确的知识。无疑对它不会有进一步的怀疑。

    过了相当长的时间,人们才理解了这种理智情境的新颖性。几乎没有人认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情。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戴维·休谟「David Hume」看到迈进了一大步,但是他并不理解人类知识的这一进步实际上有多么伟大,多么重要。甚至在今天恐怕有许多人仍然没有充分理解这一点。

    Ⅶ

    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是最先充分理解这一点的思想家。由于休谟使他改信怀疑主义,他看到了这种新知识的自相矛盾的、几乎不合逻辑的性质。他问自己,像牛顿科学这种事物如何会是可能的。

    这个问题和康德的回答成为他的《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of Pure Reason」的中心问题。康德在书中提出这样的问题:
    纯数学如何是可能的?
    纯自然科学如何是可能的?

他写道:“由于这些科学实际存在,提问它们如何是可能的是十分适宜的;因为它们一定是可能的被它们存在的事实所证明。”

    康德的惊奇——他对他描述为“纯自然科学”的牛顿理论的存在感到的合理的惊奇——是确实无误的。

    不同于任何其他看待这件事情的人,康德看到牛顿的理论不是实验或归纳方法的结果,而是人类思想、人类理智的创造。

    康德对“纯自然科学如何是可能的?”的问题回答如下:
    我们的理智不是从自然引出定律(自然定律),而是把定律强加给自然。换言之,牛顿的定律不是从自然中读出的,而是牛顿的作品,它们是他的理智的产物,是他的发明:人类理智发明了自然的定律。

    康德所持有的极其新颖的认识论见解被康德自己描述为知识论中的哥白尼革命。在康德看来,牛顿的科学是古典意义上的知识:真正的、确定的、十分正确的知识。此外,像这样的理论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类经验本身是由我们的认识器官尤其是由我们的理智对感觉资料进行主动加工和解释的产物。

    这种康德哲学的知识论是重要的,大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康德相信他的理论回答了知识,即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这却是错误的。

    甚至在今天,科学是真实、可靠和十分正确的知识的古典观念仍然盛行。但是六十年前它被爱因斯坦革命[EinsteinianRevolution],被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所取代。这场革命的结果是爱因斯坦的理论,无论正确与否,都表明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即可靠的知识,它的确定性,是不可能的。

    康德是正确的:我们的理论是我们的理智的自由创造,我们试图把它们强加给自然。但是我们在猜测真理时只是很少成功;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是否成功。我们必须将就着使用猜想的知识。

    Ⅷ

    此处我必须对牛顿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的逻辑关系作些简短的评论。

    牛顿和爱因斯坦的理论在逻辑上互相抵触:鉴于特定的背景知识,这两种理论有些特定的结果互不相容。因此两种理论不可能都正确。

    然而这两种理论通过接近而互相联系。它们从经验可证实的结果来看其差异十分小,证实和支持牛顿理论的无数观察到的实例同时也都证实和支持爱因斯坦的理论。如我已提到的那样,牛顿的理论被极好的经验确证所支持;确实可以说是最理想的确证。但是爱因斯坦理论的发现,或发明,使我们不能把这些极好的确证看作认为这两种理论中甚至有一种是正确的、确定的理由。因为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然后也会支持人们承认另一种理论是正确的、确定的。然而,两种不相容的理论都正确,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因而我们由此得知,把甚至得到最好确证的科学理论解释为古典意义上的知识也是不可能的。甚至我们得到最好检验的、最好确证的科学理论也只是猜想,成功的假定,它们永远注定仍是猜想或假定。

    Ⅸ

    知识是对真理的寻求;完全可能我们的许多理论实际上是正确的。但是即使它们正确,我们也决不会确切地知道这一点。

    这已被吟游诗人色诺芬尼[Xenophanes]认识到,他在早于苏格拉底约一百年、早于基督诞生约五百年就写道:
    但是至于确实的真理、无人已知晓,
    将来他也不会知晓;既不知道神的真理,
    也不知道我们谈论的一切事物的真理。
    即使偶然他会说出
    最终真理,他自己也不会知道:
    因为一切不过是种种猜测所编织的网。

    然而,甚至在那时色诺芬尼就教导说,在我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会有进步;因为他写道:
    诸神自始就未向我们昭示
    万物的秘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通过探索我们会学习并懂得更好的东西。

    我所援引的色诺芬尼的这些片断也许可压缩为下面的两个命题:
    1.没有真理的标准;甚至当我们得到真理时,我们也决不会确切知道这一点。
    2.存在着在寻求真理中的进步的理性标准,因此存在科学进步的标准。
    我相信两个命题都是正确的。

    但是在寻求真理中科学的进步、我们的假定、我们的猜想中的进步的理性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一种科学假定胜过另一种假定?

    回答是:科学是一种批评活动。我们批评地检查我们的假定。我们批评它们以便能发现错误,希望消除错误从而更接近真理。

    如果一种假定,例如一种新的假定,满足下面三个要求,我们就以为它胜过另一种假定。首先,新的假定必须解释旧的假定所成功地解释的一切事物。那是首先和最重要的一点。其次,它必须至少避免旧的假定的一些错误,即,它在可能之处应能经得住旧的假定所不能经受的一些批评性检验。第三,在可能之处,它应当解释旧的假定不能解释或预言的事物。

    因此这是科学进步的标准。

    它被非常广泛地、通常无意识地使用,尤其在自然科学中。一种新的假定只有它至少能够解释它的先前理论不成功地解释的一切,而且,只有它或者有希望避免旧的假定的特定错误,或者做出新的预言——在可能之处,做出可检验的预言——它才被认真地看待。

                                     Ⅹ

    也可把这种进步的标准看作接近真理的标准。因为如果一种假定满足了进步的标准,因而至少和它的先前假定一样好地经得住我们的批评性检验,那么我们不把这看作巧合;如果它更好地经得住批评性检验,那么我们就认为它比先前假定更接近真理。

    因此真理是科学的目标:科学是对真理的寻求。

    即使如色诺芬尼所看到的那样,我们不能了解是否已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仍有很好的理由认为我们更接近了真理;或者如爱因斯坦所说,我们走上了正确的途径。

    XI

    我最后想从我所说的话中得出一些结论。
    我在看来,苏格拉底关于无知的学说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已看到,牛顿的自然科学由康德按知识的古典概念做了解释。自从爱因斯坦以来,这种解释已不可接受。我们现在知道,甚至在自然科学中获得的最好的知识也不构成古典意义上的知识,即,它不是普通语言所说的“知识”。这导致了知识概念的真正革命:自然科学知识是猜想的知识;它是大胆的推测。因此,尽管康德对牛顿的巨大成就给予赞同的评价,苏格拉底却是正确的。但是知识是由理性批评所制约的推测。

    这使反对教条主义思想的斗争成为一种职责。它也使极度的理智谦虚成为一种职责。尤其是,它使培养一种简单的、不装腔作势的文风成为一种职责:每个知识分子的职责。

    所有伟大的自然科学家在理智上都是谦虚的;牛顿在说下面一番话时代表他们所有的人做了表达:“我不知道世人如何看我,但在我自己看来,我似乎只是在海边玩耍的孩童,不时发现比正常的更光滑的卵石或更漂亮的贝壳,而真理的大海却在我的面前,未被发现。”爱因斯坦把他的广义相对论称作昙花一现的新鲜事。

    此外,所有伟大的科学家们都认识到,每个科学问题的解决办法都提出了许多新的、末解决的问题。我们对世界了解得越多,我们对尚未解决的问题的了解,我们对无知的苏格拉底式的了解就越是自觉、详细和清楚。科学研究是我们具有的获得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无知的信息的最佳方法。它使我们获得一种重要的见识,即,在我们对各种事物所知程度的微小细节上,我们之间也许有巨大的差异,但在我们无限的无知上,我们都是相同的。

    XII

    因此,如果是指责自然科学的批评方法或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为唯科学主义的帽子——即教条地相信自然科学方法的权威性及其结果,这种指责就是完全不适当的;尤其自从知识概念的革新以来是这样,我们把这个革新归之于诸如苏格拉底、库萨的尼古拉斯[Nicolas da Cusa〕、伊拉斯谟〔Erasmus]、伏尔泰「Voltaire]、莱辛「Lessing」、歌德和爱因斯坦等人。歌德和所有伟大的科学家一样,是唯科学主义[scientism,或译科学至上]的反对者、权威信仰的反对者,他在对牛顿的《光学》[Optics]的批评中与它进行了斗争。他反对牛顿的论点很可能是站不住脚的,但所有伟大的自然科学家都有时犯错误;而歌德对牛顿教条地相信权威的攻击无疑是是恰当的。

    在这里我们甚至猜想,唯科学主义的帽子——即,教条主义,相信权威和傲然冒称博学的帽子——比起他们的受害者伟大的自然科学家们来,经常远远更适合于知识和科学的社会学的信徒。实际上,许多自认为唯科学主义的批评者的人事实上是自然科学的对手,他们是教条的、观念形态的和权力主义的,十分遗憾,对于自然科学他们懂得太少。

    首先,他们不知道自然科学具有客观的、非观念形态的进步标准:朝向真理的进步的标准。自从哥白尼[Copernicus]、伽利略[Galileo]、开普勒和牛顿以来,自从巴斯德[Pasteur」和克洛德·贝尔纳[Claude Bernard]以来,正是那个简单的、理性的标准左右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这个标准并不总被应用。但是自然科学家(除去当他们成为时尚的牺牲品的时候,如甚至某些优秀的物理学家所发生的情况那样)普遍自信地、准确地使用它,即使他们很少意识到在这样做。在社会科学中,这个理性标准的威力远远不那样确定。因此流行的观念形态和大众的力量得到发展,连同着反对理性和自然科学。

    歌德也熟悉这种反科学的观念形态,并予以谴责。魔鬼自己在等待我们拥抱它。歌德让魔鬼说出的话十分明确:
    让你去蔑视理性、科学,
    人类心灵的最高的力量,
    让你去沉迷魔术幻术,
    我不用费力已使你投降。

    女士们,先生们,这次我让魔鬼自己说最后一句话,希望你们不会指责我。

(梅非斯特穿上浮士德的长袍)

    让你去蔑视理性、科学,
    ......
命运赋给了他一种精神,
这精神不断向前猛进,
它那过急的努力,
跳越过尘世的欢欣。
我把他拖进狂放的生活,
经历些吃喝玩乐
他将发呆,拘泥,惊惶失措,
再把饮食在他那贪馋的唇边扬播,
引起他不知餍足的欲火;
他将哀求充饥解渴,
即使不委身于恶魔,
也必彻底堕落!




 
及第屋 @ 2007-09-20 19:1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9月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近期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

  对此,曹建明强调,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曹建明说。

  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据新华网)

 

这是官方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最近解读,限于理论的认识,滥用知识产权多锁定在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正如曹大法官强调指出的那样:“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但是这并未真正解决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事实上,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架构因素,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伪知识产权”仍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比如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又比如未经过实质审查而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它们的专利性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不确定性。然而目前司法制度对这些“伪知识产权”的甄别流于放任,就专利侵权案件而言,如果被告不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基本上是在假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来展开庭审的。基于司法中立的原理,法庭既不方便、也不主动“依职权”(ex-officio)判定系争专利是否有效,实践中,依职权判定的案例也越来越少。然而由被告承担加重的谨慎义务,由被告预付费用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请求宣告系争专利无效(事实上,除了被告自认之外,这也成了判定专利有效性的due process),存在着“实质不正义的危险”。我认为,就每个个案而言,如果没有法庭的具体释明和指引,并且如果这种释明和具体指引没有纳入due process的话,那么仅由被告自助决定是否挑战原告的专利有效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庭审,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真有决心鼓励创新?先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吧,同时降低发明专利申请的门槛。




 
及第屋 @ 2007-09-14 17:06

早上刚安顿好电脑和自己,打算办公。

忽 然铃声大作,打开电话一看,来自053188946889,传来一个女声:“我们是新华...信息...公司的,占用你的时间调查一下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的 使用情况,所有问题答案都是保密的,绝不作其他用途,如有疑问可致电10081客服热线查询,blablabla.....”

我记得中 国移动的客服是10086,并不是她说的10081,而第三方公司代表中国移动的利益来进行客户调查似乎也不太符合常理(如果属实,必有利益交换!),更 何况那一定会涉及用户的隐私(消费额度、消费习惯也是隐私,对不对?),用一个外地固定电话来进行不见面的刺探隐私的调查,实在是太过分了!引起我反感警 觉的还有:对方的普通话不够好,有破绽。

于是我明显露出不耐烦。对方又问:能不能抽空回答她几个问题?俺灵机一动,沉下声来,严肃地说:“我只能回答你一个问题,你问吧。”对方显然没有心理准备,结结巴巴一阵以后,问道:“您是不是很忙?”俺朗声答道:“是的我很忙,谢谢,再见!”

3秒之内没有任何反应,俺挂机了。




 
及第屋 @ 2007-09-14 12:37

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070402 

来源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目录

 

 

  一、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说明

 

 

  二、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1、立法计划

    2、执法计划

    3、审判工作计划

    4、机制建设计划

    5、宣传计划

    6、培训教育计划

    7、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

    8、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9、为权利人提供服务计划

    10、专题研究计划 

 

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说明

 

  为全面、系统、具体地阐述我国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效指导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要求,保知办会同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制定了《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276项具体措施。

 

  按照《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将在立法方面起草、制定、修订14个涉及商标、版权、专利和海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7个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在执法方面将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打击盗版教材教辅专项行动、“蓝天会展行动”等14个专项整治行动,11个日常执法项目;在审判工作方面将采取8项措施保障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在机制建设方面将采取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等8个方面,46项具体措施;将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录制宣传节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8种形式,74项具体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将通过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等36项具体培训措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法律工作者和大中小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中将通过对话、考察、合作、交流和培训等26项具体措施,加强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将通过筹建公安机关重点联系企业名录、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国有大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9项具体措施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通过定期召开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会议,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等8项具体措施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另外,还将重点开展23项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

 

 

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一、立法计划

  (一)修订有关商标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1.加快《商标法》修改工作进程,完成修正案草案。

2.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

3.抓紧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二)起草、制定、修订有关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为加强对我国优势领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积极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为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并出台《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办法》。

  3.结合国情,制定并出台《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

  4.为降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保障著作权交易安全,修订并出台《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

  5.为适应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

  6.根据《著作权法》,抓紧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

 

  (三)起草、制定、修订有关专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研究修订《专利法》。

  2.抓紧修订《专利代理条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3.起草制定《跨区域专利案件联合执法办法》。

 

  (四)起草、制定、修订有关对外贸易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研究制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五)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1.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情况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在总结2004年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继续开展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出台司法解释。

  5.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6.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

 

  7.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二、执法计划

  (一)专项行动

  1.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树立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2.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盗版教材教辅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学校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

  3.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4.继续开展“蓝天会展”专项行动。

  5.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版DVD压缩碟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音像市场专项整治。

  6.开展打击音像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7.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加大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力度。

  8.继续部署开展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行为。

  9.开展农用物资商标专用权、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10.开展以茶叶、果品、酒类、副食品等地理标志为保护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

  11.巩固网络专项治理成果,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12.巩固计算机软件预装管理的成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治理行动。

  13.组织“315”、“426”期间的集中执法行动。

  14.开展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行动。

 

  (二)日常执法

  1.联合督办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要案件。

  2.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

  3.继续贯彻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加强对该办法执行的检查监督。

  4.查处走私电子游戏机的违法行为。

  5.继续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业务环节的执法,主要包括广东、浙江、上海和福建地区的口岸和邮递、快件运输渠道的执法。

  6.严厉查处侵犯涉农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视农业用商品(尤其是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商标、农民常用消费品商标的保护和农民投诉商标案件的处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7.加强对中外公众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切断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8.以商标印制环节、定牌加工和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强商标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9.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10.加大力度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1.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厉查处生产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的行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尤其是冒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执法检查;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审判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保障全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1.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认真、及时地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打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3.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4.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5.继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指导的力度,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确保依法惩处。

 

  (二)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1.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各司其职的同时,继续密切配合并加强沟通协调,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审判,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2.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特点,继续在审理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或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机制建设计划

  (一)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研究并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

  2.研究并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工作。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

  1.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完善、扩展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工作平台的功能,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2.继续督促落实《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3.继续按照《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4.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5.继续按照《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强执法衔接。

  6.建立由国家版权局牵头的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7.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完善、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功能

  1.各地要根据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意见》(整规办发[2006]42号)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逐步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向重点城市和区域延伸网络,拓展服务功能,并健全监管制度,确保“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3.出台《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办法》。

  4.出台《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开发区、高新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5.在中博会、西洽会、“98”厦门投洽会期间,组织50个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54个国家级开发区签订合作备忘录。

  6.指导和组织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强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学习。编撰《保护知识产权百题问答》,并发放各地。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1.各级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认为确属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也要提出纠正意见。

  2.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依法严肃查办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犯罪行为,坚决打掉其“保护伞”。

  3.要着力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于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标准、证据要求等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对衔接工作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的研究,必要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5.要推动各地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6.继续认真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个案协商等制度。

  7、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变主管部门负责制为执法主体负责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强化执法主体的直接责任。

 

  (五)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1.继续加强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抓紧研究解决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3.适当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尽可能地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

  4.探索试行调查令的作法。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5.探索中止诉讼中的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得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六)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管理体制

  1.研究制定推进高素质知识产权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实施规划。

  2.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律师人才功能的管理体制。

 

  (七)建立完善预警、维权和监管平台

  1.建立信息行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2.研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

  3.建立会展侵权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相应惩罚措施。

  4.研究建立出口侵权货物企业、报关行甚至报关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

  5.组织开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以提高全国海关对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的共享程度,帮助各海关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执法重点。

  6.建立数字版权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版权行政执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

  7.完善并充分发挥中国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

  8、启动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工程,筹建文化市场知识产权办公系统,研究设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基金。

 

  (八)其他

  1.筹建打击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监控“鹰眼小组”,主要负责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和侦控工作。

  2.推进把知识产权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建设,逐步使知识产权鉴定法制化、规范化。

  3.进一步改进音像市场管理,建设长效管理机制,高度重视合法音像门店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坚持严管重罚。

  4.建立并启动“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鼓励、奖励举报和查办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人员。

  5.组织对印刷复制企业的专项督查和检查,依法查办印刷复制违法违规案件。

  6.建立相关药品专利信息平台,加强药品注册信息化建设。

  7.积极推行执法协作责任制。

  8.开展专利执法考核评价工作。

  9.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的统计与公开。

 

   五、宣传计划

  (一)宣传方向

  1.加强对群众的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2.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措施打击盗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罪犯。

  3.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宣传一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个人和企业。

  4.加强网上宣传教育,组织网上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5.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国际舆论。

 

  (二)大型宣传活动

  12007420日,举行宣传周活动开幕式。

  2.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志愿者行动”。

  3.将于4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活动,销毁包括光盘、电子出版物、软件、图书、报刊及其它纸载体非法出版物。

  4.配合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指导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

  5.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

  6.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现场咨询活动。

  7.继续组织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促进自主创新,增强企业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8.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九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

  9.开展违法音像制品销毁活动。

  10.以“反假冒、反盗版”为主题,对外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1120074月上旬,组织“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巡回报告。

  12.开展“拒绝盗版,从我做起—当代大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

  13.开展“享受音乐、尊重创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4.开展“网络世界,正版中国—版权保护主题漫画网络宣传”活动。

  15.举办“426知识产权主题晚会”。

  16.开展知识产权组歌征集活动。

  17.举办主题为“走进知识产权”的“开放日”活动。

 

  (三)增加执法透明度

  1.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审判公开制度,继续做好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工作,积极推进刑事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工作,力争扩大“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容量和知名度。

  2.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3.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制度的作用。

  4.定期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法律适用》等公开出版物以及中国法院网等公开媒体上公布典型案例和审判信息等,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

  5.通过《检察日报》、正义网及其他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等。

  6.推动企业软件正版化,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逐步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布正版软件信息。

 

  (四)录制宣传节目

  1.录制一期CCTV对话》节目。

  2.录制“12312”品牌训练营《幸运52》节目。

  3.制作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专题节目。

  4.拍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电视剧。(知识产权局、高法院)

  5.制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题片、宣传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6.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闻发布会。

  7.拍摄知识产权系列公益广告片。

  8.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的相关专题电视栏目。

  9.录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系列宣传片。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120074月上旬,召开“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

  2.结合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山鹰二号”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论坛以及会同有关部委共同主办“2007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形式,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揭露、教育、警示、感化等综合效能。

  3.召开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发布会,针对信息产业发展实际,开展涉及产业专利申请与技术发展动向的信息跟踪与发布活动。

  4.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关情况做介绍。

  520072月,召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推进使用正版软件”新闻发布会,公布重点案件。

  6.召开“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

 

  (六)举办论坛和交流会

  1.举办“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2.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

  3.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论坛,发布2006年“山鹰二号”专项行动重点案例。

  4.举办信息产业知识产权高峰论坛,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能力。

  5.举办中外知识产权交流会,交流经验,促进合作。

  6.举办药品领域知识产权论坛。

  7.与《中国日报》社合作举办主题为“依靠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论坛。

  8.举办“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

 

  (七)出版图书、印制宣传册

  1.组织编写《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完全手册》。

  2.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编写《执法司法人员知识产权读本》

  3.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公民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向基层单位发放。

  4.出版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图书,印制宣传册。

  5.制作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宣传片、图书及挂图。

  6.编辑典型专利案例汇编。

  7.举办青少年创新大赛,出版有关青少年读物。

  8.办好《中国知识产权报》。

 

  (八)公布典型案例

  1.发布文化系统2006年反盗版“阳光行动”十大案例。

  2.发布海关系统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3.定期整理和发布典型的国内和涉外商标侵权案例。

  4.定期整理和发布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典型案例。

  5.发布质检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九)其他

  1.组织“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十大事件评选”。

  2.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征文活动。

  3.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网上问卷调查,征集社会建议。

  4.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业务人员知识竞赛

  5.选择部分素材,制作动漫,加大宣传力度。

  6.表彰第二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

  7.加强知识产权的海外宣传力度,及时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进展,正确引导海外舆论导向,树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正面形象。

  8.继续加强网站宣传,不断充实“中国商标网”的内容。

  9.举办质检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网上访谈。

  10.出版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特刊,开展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知识竞赛。

  

 

六、培训教育计划

  (一)制定培训规划、编写教材

  1.组织编写保护知识产权培训系列教材。

  2.适时修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大纲,重点加强对民商法律基础、专业审判技能和科技基础知识等的培训。

  3.编辑可经常更新的活页《鉴别侵权货物手册》,发放到各个海关业务现场。

  4.制定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

 

  (二)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培训

  1.举办厅局级执法司法人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专题研讨班。

  2.执行中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培训项目,举办三期培训班。

  3.拟在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进修班、培训班等教学计划中列入版权保护专题讲座。

  4.举办市(地)级领导干部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班。

 

  (三)基层司法、执法人员知识产权培训

  1.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定期集中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力争使每个知识产权法官每两年能有一次到法官学院学习的机会。

  2.在国家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举办两期知识产权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培训班。

  3.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合作举办一期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

  4.重点加大对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最高法院将在业务研讨、专项培训、课题调研等方面对西部法院予以倾斜。

  5.在今年检察机关的培训工作中加大知识产权的内容,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国家保知办举办的培训活动。

  6.继续通过业务培训、远程教学等形式,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安民警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教育活动。

  7.举办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盗版培训班。

  8.组织面向厅局级执法人员和执法民警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班,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解决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9.分片举办3-4期基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共同探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和违法网络文化经营行为的做法和经验。

  10.召开全国网络文化工作会议,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11.继续加强对口岸海关执法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提高现场查验关员对侵权商品的鉴别能力。在做好沿海口岸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内陆口岸的培训。

  12.加强对省级工商局的业务指导,举办全国或部分地区基层商标执法人员培训班。

  13.举办12期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的培训班。

  14.针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开展定向培训。

  15.举办农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培训班,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重视商标国际注册。

  16.举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培训班。

  17.开展对一线质检执法人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培训。

  18.举办市(地)级版权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加强对新轮换至版权管理岗位的人员和基层版权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9.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修班。

  20.继续举办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

  1.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

  2.举办13期面向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工作培训。

  3.对外贸企业、我驻外经商处及地方外经贸部门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培训。

  4.针对企、事业单位以及版权与相关权利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举办版权专业知识培训班。

  5.举办企业领导人及知识产权管理者知识产权研讨班。

 

  (五)基础教育

  1.开展知识产权律师培训,加大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工作力度。

  2.继续加大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

  3.继续在大中小学生中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计划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1.与欧盟世贸项目办公室合作,就商业秘密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问题举办两期培训或者研讨。

  2.积极组织和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培训活动,加强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合作。

  3.与美方商讨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框架下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事宜,共同开展刑事法律研究、培训交流以及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工作。

  4.继续积极开展与各国公安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5.组织公安机关执法培训代表团赴德国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培训考察活动。

 

  (二)加强商务和海关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1.继续加强中美知识产权对话工作。

  2.继续加强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工作,推动实施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二期)。

  3.推进与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继续深入开展国际间海关执法合作。

 

  (三)加强著作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1.定期召开中美电影版权保护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总结中美电影版权保护协作机制的经验,加强中美双方的沟通与理解,继续探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模式。

  2.派出代表团访问有关国家和地区,调研、了解其电子游戏、动漫、游戏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借鉴其有益经验。

  3.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亚太地区表演者版权和相关权研讨会。

  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2007年国际版权论坛”。

  5.做好中美、中欧、中澳、中日、中韩版权保护合作项目。

  6.派员到美国版权局开展中长期工作交流。

 

  (四)加强商标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1.与美、日、欧盟三国(地区)商标注册机关加强交流合作,举办高层会谈。

  2.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3.与美国合作举办中美商标注册申请热点问题研讨会。

  4.签订中美商标战略工作计划和中意2007年商标行动计划,加强与上述两国在商标领域内的双边合作。

  5.加强与国外商标注册机关的联系,加大我国商标在国外的保护力度。

  6.选派商标审查和管理工作人员赴国外学习交流。

 

  (五)加强专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1.与美日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机构举行高层会晤。

  2.与美日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机构合作,开展专家互访,派员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促进业务交流。

  3.派员赴国外大学法学院学习,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和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合作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或培训班,促进相互理解,提高政府和企业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水平。

  5.召开面向各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处、在华投资企业和商会的业务沟通会。

 

 

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1.筹建公安机关重点联系企业名录,将国内知名企业与国外重点企业共同纳入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执法保障。

  2.增强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3.适时召开国有大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以加快提高国有大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为重点,全面部署国有大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4.组织调研国有大型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国有大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5.采取自身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引导企业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队伍培训。

  6.推广企业知识产权操作技巧,促使企业大力增强创造、应用、管理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灵活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策略与技巧,积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7.对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支持形成更多拥有自主商标、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8.通过执法打假保名优行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9.全面落实《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九、为权利人提供服务计划

  1.召开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会议,听取权利人意见和建议,解决权利人反映的重大问题。

  2.推动和引导律师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在知识产权创造、使用、管理、保护等各个环节发挥好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

  3.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热线及网络服务平台。

  4.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加快工作进度,着力解决商标注册周期不断延长、恶意申请、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损害当事人商标利益的问题。

  5.做好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三期建设工作,为实现商标网上申请的目标主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从而全面实现网上申请。

  6.建立地理标志工作联系点,深入调研保护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7.进一步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工作。

  8.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行业协会。

  

 

十、专题研究计划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1.开展保知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执法协调体系建设研究。

  2.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状况评估和信息预警机制研究。

  3.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问题研究。

  4.开展知识产权制度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系研究。

  5.开展现阶段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问题研究。

  6.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问题研究。

  7.开展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能力问题研究。

 

  (二)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调研。

  2.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

  1.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司法保护研究,争取出一批理论成果,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2.完成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调研,并努力将调研成果予以转化。

  3.重点开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问题的调研,进一步规范有关审判工作,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

  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争取出一批理论成果,对有关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5.对我国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总体情况、特点与发展趋势进行及时总结研判,为下一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6.研究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继续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知识产权律师人才队伍建设课题研究。

 

  (五)商标权保护研究

  1.认真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中“商标战略研究”、“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研究”的专项课题任务,并积极推动从课题研究转向课题实施。

  2.对如何打击“傍名牌”和侵犯商业秘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执法探索。

  3.研究探索对知名商品的有效保护途径,探索实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备案制度。

 

  (六)著作权保护研究

  1.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开展“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研”项目。

  2.开展版权代理管理体制调研,研究拟订“著作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3.调研论证版权仲裁机制,探索和推进符合中国特点的版权仲裁制度。

 

  (七)专利权保护研究

  开展我国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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