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O的简直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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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屋 @ 2007-09-20 19:1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9月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不应超越法律规定的标准。近期一些企业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垄断市场、排斥公平竞争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社会关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诉到法院。

  对此,曹建明强调,要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事由,维护公平竞争。

  “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成果,必须坚决保护,以此鼓励创新;凡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信息,均属于公有领域,应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曹建明说。

  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批准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据新华网)

 

这是官方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最近解读,限于理论的认识,滥用知识产权多锁定在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正如曹大法官强调指出的那样:“要通过审理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的技术性反垄断案件,特别是通过审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坚决制止非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但是这并未真正解决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合理性问题。事实上,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架构因素,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伪知识产权”仍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比如重复授予的专利权,又比如未经过实质审查而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它们的专利性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不确定性。然而目前司法制度对这些“伪知识产权”的甄别流于放任,就专利侵权案件而言,如果被告不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基本上是在假定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来展开庭审的。基于司法中立的原理,法庭既不方便、也不主动“依职权”(ex-officio)判定系争专利是否有效,实践中,依职权判定的案例也越来越少。然而由被告承担加重的谨慎义务,由被告预付费用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请求宣告系争专利无效(事实上,除了被告自认之外,这也成了判定专利有效性的due process),存在着“实质不正义的危险”。我认为,就每个个案而言,如果没有法庭的具体释明和指引,并且如果这种释明和具体指引没有纳入due process的话,那么仅由被告自助决定是否挑战原告的专利有效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庭审,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真有决心鼓励创新?先取消实用新型专利吧,同时降低发明专利申请的门槛。




最新评论

2007-10-14 00:22

跟您的space比起来我更喜欢这里,很professional的布局,连我妈都经常上来关注您的关注:)

老师您过得好吗?突然间不知道怎样说好就蹦出这样一句话。我很喜欢说的一句话。

您再忙我离开上海前也要见见您:)当然了,我一年半载不会离开上海。哈哈。

祝您过得好。虽然一直没见到您,但是很想念。老师加油!!!

谢谢夸奖!年岁增长,已经不怎么习惯被人夸奖了,呵呵。外所美女律师plus资深大律师前辈,都来俺这儿,真是蓬荜生辉,复又诚惶诚恐啊!以后要加倍努力,嗯。
最近过得很好,感谢关心!
忙过10月中旬这一阵子,我也想跟你见面谈谈,交流一下人生的感悟(inspired by your blog, any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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