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2月7日报道,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一审被判赔偿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亿多元
(点击“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超链接看报道全文)
这是一桩奇异的司法案例,其反面教育意义远甚于正面,所幸尚未形成生效判例,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并深入探讨。初步分析,我认为该案初审裁判存在诸多硬伤,不改判不足以彰显专利法的基本宗旨和普适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分析如下,也期待各位看官的跟进评论。
硬伤如许:
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立案必备条件缺失:起诉时,若原告没有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被告可直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级别管辖硬伤:5000万以上争议标的须提交高级法院受理,若先按法定赔偿额立案,后追加的赔偿数额超过中级法院权限,亦应实质性审查被告的级别管辖异议,至少应有来自高级法院的确切的指导意见,来决定是否本案仍由温州中院审理;
3、在先专利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温州法院以在先专利对系争专利的比对的方式进行迂回,不作正面推论,也是硬伤(但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存议);
4、赔偿额度计算,完全背离了专利法第60条的宗旨,即:或者按权利人的因他人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按被告因实施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收入计算;若既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又不能确定被告的违法所得,则在50万元限额内,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3.3亿元的赔偿数额从何而来?
5、证据要件要满足司法主权的要求,即使有苛刻的要求,若无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议,仍须遵从中国法院的证据规则,唯其一点,我是站在温州中院一边的。

